企联章程

宁夏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202112月(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夏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英文名称:NINGXIA ENTERPRISE AND ENTER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E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企业、企业家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区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主管部门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经主管单位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宁夏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兴仁巷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二)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71号)要求,代表企业、企业家参加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宁夏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组成的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各项活动。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自治区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四)受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委托,组织承办每年一次“宁夏企业100强”和企业社会责任审定、评价、发布活动。

(五)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七)向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推荐宁夏的企业、企业家参加国家级“500强企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优秀企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企业”、“全国优秀企业家”、“全国优秀创业企业家”“中国工业大奖”等重要评选活动。

(八)组织开展有关本会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专题调研工作,发布相关报告和评价信息。

(九)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课题研究、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十)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各行业企业联合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十二)按照自主、自立、自养、自强的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服务。

(十三)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开展“专精特新”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和管理,企业的申报、审核、推荐、复核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十四)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行业性社会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十二)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或者辞去理事,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副会长单位:20000.00/

(二)理事单位:10000.00/

(三)会员单位:2000.00/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以由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112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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